【沈阳大学一老师考研时组织作弊获利30万,被判3年】



2022年 11月 23日 0 作者 gong2022

【沈阳大学一老师考研时组织作弊获利30万,被判3年】

庞某是一名大学老师。在2019年一年的时间里,她收人钱财,替人找枪手考试,共获利超30万元。

2021年4月22日,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庞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教育职业。

庞某为博士研究生,沈阳大学教师,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庞某的两名枪手,李某和李某萌,均为硕士研究生。

在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中,杨某2(在逃)为获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刘某1(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庞某,让庞某帮忙通过考试。庞某在收到刘某1微信转账人民币9000元(此款为杨某2支付)后,在2019年5月18日全国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中,安排被告人李某萌在沈阳工程学院考场代替杨某2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庞某给李某萌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

在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中,佟某为获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郑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庞某,让庞某帮忙通过考试。庞某在收取郑某人民币37000元(此款为佟新支付)后,在2019年9月8日全国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中,安排被告人李某萌在沈阳大学南院代替佟某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庞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萌人民币7400元。

在2019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刘某3(另案处理)丈夫车某(另案处理)为帮助刘某3获取教师资格证,通过朋友联系孟某(另案处理)找人替考。孟某将车某的20000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庞某后,在2019年11月2日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庞某安排被告人李某在沈阳同泽高中代替刘某3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下来后,庞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人民币3750元。

在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被告人庞某分别通过刘某4(另案处理)收取倪某2蔚(另案处理)人民币80000元后,安排被告人李某萌在阜新市高级中学代替倪某2蔚考思想政治理论和英语,并承诺考过后给李某萌人民币10000元;通过李某1(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收取曲某母亲蔡某1人民币160000元后,以每科5000元价格安排朱某(另案处理)在阜新市高级中学代替曲某考思想政治理论和英语;通过孟某联系胥某(另案处理)丈夫刘某1商定事后收取80000元后,以每科4000元的价格安排被告人李某在阜新市高级中学代替胥某考管理类联考和英语;通过高某(在逃)收取李某泽(在逃)80000元后,以每科5000元价格安排张某1(另案处理)在阜新市第一职专代替李某泽考思想政治理论和英语。另外,在2019年12月21日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被告人庞某安排康某(在逃)在阜新市高级中学代替李某2(在逃)考管理类联考和英语;以每科4000元的价格安排宋某(另案处理)在阜新市高级中学代替徐某(在逃)考思想政治和英语;以每科5000元的价格安排高某1(另案处理)在阜新市实验高中代替乔某荣(在逃)考管理类联考和英语;因为被替考人的身份证未到,安排“枪手”刘某2备考。

另查,2019年12月21日晚,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新兴派出所民警在阜新市海州区考点将李某萌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庞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66850元;被告人李某萌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被告人李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7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特别是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多次组织他人作弊,非法获利30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萌、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庞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李某萌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庞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的教育职业。

(二三里编辑 罗棋)